EB-5快讯 | 2019年4月美国移民排期出炉

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近日公布了2019年4月的移民排期签证公告,一起来看下最新的职业移民排期:

  • 表A:最终裁定

Apr A

注:

第一优先EB−1:杰出人才、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跨国公司高级主管或经理;

第二优先EB−2:拥有高等学历的专业人员,以及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具特殊能力的人才;

第三优先EB−3:不具有高等学历的技术工人、专业人员;

Other Workers:非技术劳工;

第四优先EB−4:特殊人员;

Certain Religious Workers:宗教人士;

第五优先EB−5:投资移民。

根据职业移民排期表A,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来说:

  • EB-1类别排期为2017年2月22日,原地踏步
  • EB-2类别排期为2016年4月1日,前进3个月
  • EB-3类别排期为2015年8月1日,前进24天
  • EB-4有名额,无需排期;
  • EB-5类别排期为2014年9月15日,前进7天。
  • 表B:递交申请

Apr B

根据职业移民排期表B,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来说:

  • EB-1类别排期为2017年10月1日,原地踏步;
  • EB-2类别排期为2016年7月1日,前进2个月;
  • EB-3类别排期为2016年1月1日,原地踏步;
  • EB-4有名额,无需排期;
  • EB-5类别排期为2014年10月8日,前进一周。

表B的作用是,如果表B开放,I-526获批之后,如果你的优先日在表B之前,那么将开始走NVC(国家签证中心)的签证申请流程。

参考来源:移民超市。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和编辑整理,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处理。

EB-5监管改革:已知、预知以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作者:Walter S. Gindin

“我曾在一些涉及两院制和两党制的信件中非常清楚明白的说过,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确立现代化监管体制。这种监管对于EB-5投资移民政策改革至关重要,也是必经之路。”【1】

在2018年6月19日举行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会上,参议员查尔斯·格拉斯利在其开幕致辞结束时,说了上面的话。这次听证会的目的是对EB-5投资移民条例的现状进行讨论。2017年1月,国土安全部(DHS)第一次引入了这一条例,目的是设定最小投资金额、对目标就业区的选择与确立方式进行更改,并提高对区域中心的运营监管。然而,EB-5条例尚未最终确立,近期发展却显示改革刻不容缓。EB-5条例制定流程当前处于什么状态?改革对于想要通过EB-5程序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的潜在投资者又有哪些潜在影响呢?

联邦条例制定流程概述 

要评估EB-5条例的当前状态,首先必须大致了解联邦条例制定流程中的几个重要环节。概括来说,联邦条例是美国政府用来实施公共政策的基本工具之一。联邦机构制定、修改及/或废止相关条例的过程就是我们俗称的条例制定过程,这一过程受1946年《行政程序法》(APA)(美国法典第五卷第551节及后续部分)管理。制定《行政程序法》(APA)的目的是促进各机构在决策制定过程中的一致性与可预测性,该法案同时适用于正式与非正式条例制定。

《行政程序法》(APA)第556和第557节设定了正式的条例制定流程。当“法律要求某一机构在得到举行听证会的机会之后,将拟在听证会上宣布的相关条例记录在案”时,相关机构就会启动正式的条例制定流程。【2】很少有法律要求进行此等“记录在案”的听证会。但是,更为常见的做法是,机构会按照《行政程序法》(APA)第553节之规定,通过非正式的条例制定过程来传播相关条例,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通知与评论”式条例制定。

在非正式的条例制定流程中,公众参与是重中之重。按要求,相关机构应在机会成熟之际,针对拟议条例,向公众发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以方便对条例内容进行评论。【3】拟议条例的公众通知一般通过在联邦公报上刊发条例制定通告(NPRM)的方式进行,这一刊物是根据1935年《联邦登记法》(FRA)(美国法典第44卷第15节及后续内容)的要求创建的。【4】

条例制定通告(NPRM)会对相关机构拟通告的具体事项计划或拟实现的具体目标计划进行通告和解释。与拟议事项或目标存在利益关系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相关机构提交任何信息和/或证据,以供其参考。因此,公众评论期内也可形成大量实质性的条例制定记录;通过这一渠道所收集到的所有反馈,都会公布在一项条例制定“记事表”上供公众查阅。

公众评论期结束后,《行政程序法》(APA)会指定某一机构对公众评论进行审核,并在制定最终条例草案之前进行适当的修订。草案一般包括该机构对公众评论中所提及的所有重大相关事项的回应,以及一份解释最终条例“依据与目的”的“综合说明”。【5】如果最终条例草案的发布机构将该条例制定行动标注为“重要”级别,则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下属的信息与监管事务办公室(OIRA)会在条例制定阶段,对拟定的最终条例草案进行审查。第12866号总统令对“重要强制行为”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说明。简单来说,这是一项关乎相关条例之预期经济影响和/或司法与国家政策内涵的职能。【6】

最终的条例文本会在该条例的指定生效日前至少3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进行公示。但几种特例除外,比如:相关机构会认为,有“正当理由”(即:有说服力的理由)证明缩短时间框架会为公众带来更好的利益。如最终条例被划归“重要”级别的,该条例必须在其指定生效日前至少60天内进行公示。

另外,即使进行了公示,绝大部分的最终条例在其生效之前,都必须送至国会和审计总署(GAO)进行审查。【7】如国会两院均通过了不予认可决议,且该决议得到了总统签字(或两院推翻了总统否决权),最终条例将无效,且该机构不得再次进行公示。如行政或立法机构未提出异议或无效声明,该条例将继续往前推进直至最终写入《美国联邦法规》。

拟议的EB-5条例 

2017年1月,国土安全部(DHS)在联邦公报上公示了两套与EB-5程序相关的拟议条例。最初,国土安全部发布了一项条例制定预告,旨在寻求公众对EB-5区域中心程序几个方面的意见,包括区域中心的选定与终止流程、区域中心的监管、监督与合规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行政程序法》(APA)并未正式要求发布条例制定预告(ANPRM),该预告依然是一项较为实用的机制,方便相关机构在发布条例制定公告(NPRM)之前,通过不太正式的手段从公众身边寻求和/或搜集想法与信息。

条例制定预告(ANPRM)发出两天后,国土安全部(DHS)会发布条例制定公告(NPRM),寻求公众针对EB-5条例的几项拟修改内容进行评论,包括:

保留优先日期 

国土安全部(DHS)提议,允许移民投资者将此前已通过批准的I-526申请中的优先日期用于其有权享有的所有后续提交的I-526申请。很多移民投资者会因为各种超出其控制能力的情况,比如,区域中心被终止、或某一项目低于预期或失败等等,而失去享有优先日期的资格,国土安全部(DHS)这一提议的目的就是解决这种问题,并潜在性的减轻处于或即将进入EB-5签证排期的移民投资者的负担。

提高最低投资额 

国土安全部(DHS)提议,将最小投资额标准从一百万美元提高至一百八十万美元,并将偏远地区和目标就业区(TEA)项目中的最小投资额标准从五十万美元提高至一百三十五万美元,以“跟上通货膨胀的步伐并与真正的投资价值持平”。

目标就业区的划定 

国土安全部(DHS)提议,对目标就业区(TEA)的定义与过程同时进行变更:将人口超过20,000的城镇加入“高失业率区域”;对于项目所处的人口普查区或邻近的人口普查区,如其加权平均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值150个百分点,或如果项目区以及与之直接相邻的任何人口普查区的加权平均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值150个百分点,该区域即可划归为“高失业率区域”;另外,取消州政府划定高失业率区域的权力,并将此等权力全部授予国土安全部(DHS)。

条例制定预告(ANPRM)和条例制定公告(NPRM)的评论期均于2017年4月结束,这与《行政程序法》(APA)的初衷一致,并产生了大量的条例制定记录。公众评论基本上支持国土安全部(DHS)关于优先日期保留方面的提案,但又几乎一致反对提高最小投资额和将目标就业区(TEA)选定权授予国土安全部(DHS)的提议。需要特别说明的事,很多评论者呼吁采取多种措施缓解EB-5的签证排期问题对中国的负面影响,包括免于计算衍生受益人、收回未使用的签证、并在I-526申请得到批准后给与回美证。

EB-5条例现状 

在评论期结束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国土安全部(DHS)表现得出人意料的安静。但是,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近期发布了自己的2018年春季日程安排,内容包括建议对EB-5条例进行上述修改的条例制定公告(NPRM)。该日程通知显示,国土安全部(DHS)正处于“条例制定流程”的“最终条例时期”;列示了“最终裁定期(2018年08月00)”;并将最终条例划为“其他重要”级别【9】。这些细节透露了以下几点关键信息:

首先,对于条例制定通知中提到的监管改革,国土安全部(DHS)似乎正处于最终条例制定环节;其次,国土安全部(DHS)将其条例制定行为划为“其他重要”级别,表示这一条例的重要性并非体现在经济方面,而是国土安全部(DHS)认为的其他方面,而该条例也很可能将交由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根据第12866【10】号总统令进行审查;第三,国土安全部(DHS)很明显计划于2018年8月前后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这一最终条例。

自从2018年春季日程安排发布之后,我们已了解到了与国土安全部(DHS)EB-5条例制定流程现状相关的几点其他情况。2018年6月19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局长李·弗朗西斯·西斯娜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前证实(并在参议员格拉斯利对拟议EB-5条例的时间安排反复催问后)并实际承认了国土安全部(DHS)正在对条例制定公告所收集到的公众评论进行审查。另外,西斯娜局长也婉转说明了EB-5条例可能会在2018年9月最终敲定,但也同时承认改革是EB-5程序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

可能对投资造成哪些影响? 

2018年春季日程安排、格拉斯利参议员的公开声明、西斯娜局长的近期证词都明确说明了EB-5程序即将改革。国土安全部和国会议员都决心对该程序进行更改,至少包括提高投资额,限制可能潜在受益于较低投资门槛的项目范围和类别,并提高国土安全部(DHS)在审查和监管区域中心运营方面的权力。

对于考虑进行EB-5投资的投资者来说,这意味着为了享受当前投资额标准,并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在尚未划为目标就业区(TEA)的城镇享有更为广泛的项目范围,他们应加快而不是推迟投资步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增加投资额会同时增加投资者的实际考虑事项(比如需要通过合法渠道凑集更多资金并证实此等资金来源)和财务考虑事项(比如与境外资本交易和转换相关的额外成本增加)。另外,即使在联邦公报上刊出时,其级别仅为“其他重要”,且最终的EB-5条例也不一定在刊出60天后生效,这种简单的延期实施也不允许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来协调其经济事宜和完全与其资金来源相关的文件编写,从而使之可以按现有条例来递交I-526申请。除了对投资者造成困扰之外,区域中心也要学着适应新的监管环境,且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也要考虑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实施这些新条例。

改革之路向来坎坷崎岖。因此,希望通过EB-5程序移民美国的投资者应在新的监管框架实施并产生不可预测的结果之前,尽快进行投资并递交I-526申请。

注释:

[1] https://www.grassley.senate.gov/news/news-releases/grassley-statement-hearing-eb-5-investor-visa-program.

【2】美国法典第五卷第553节(c)款。

【3】参见美国法典第五卷第553节(b)-(c)款。

【4】可登陆美国政府出版办公室网站查阅《联邦公报》。网址:

https://www.gpo.gov/fdsys/browse/collection.action?collectionCode=FR.

【5】美国法典第五卷第553节(c)款。

【6】见第12866号总统令(定义为“经济上重要”的条例制定行为表示将对经济造成每年一亿美元或以上金额影响、或以某种重要方式对经济、某一经济领域、生产力、竞争、就业、环境、公共卫生与安全、或州政府、地方政府、部落政府或社区造成负面影响的条例制定行为);见https://www.archives.gov/files/federal-register/executive-orders/pdf/12866.pdf。

【7】见《国会审查法》,美国法典第五卷第801-808部分。

【8】《联邦登记法》,美国法典第四十四卷第1510节

【9】见

https://www.reginfo.gov/public/do/eAgendaViewRule?pubId=201804&RIN=1615-AC07。

【10】见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于2018年1月29日发布的《行政部和机构监管政策管理人员以及委员会与董事会常务董事与执行董事备忘录》(定义“议程优先考虑事项”)

 关于Walter S. Gindin

Walter S. Gindin 为CanAm常务董事及法律顾问,负责发展和监督 I-924、I-526 及 I-829 表格各项准备工作,并为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移民法律和政策的指导意见。在加入CanAm前,Gindin先生是在一个全方位服务的移民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他与EB-5投资者、区域中心、和开发商合作,是准备和提交直接的和基于区域中心的EB-5 申请的合伙人(专业人员)。Gindin先生曾服务于不同行业的公司,为其雇员取得不同就业类别的移民福利。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Gindin先生曾任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移民专职律师,Gindin先生起草了各种涉及不同法律(包括移民、宪法、民事权利和刑法等)领域的动议和上诉的法院备忘录和命令草案 。Gindin先生获得了纽约大学的经济学学士学位和政治学硕士学位,同时也获得了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的卓越法律博士学位。于法学院求学时期,Gindin 先生曾任《爱荷华法律评论》(Iowa Law Review) 的评论编辑,以及法学院移民诊 所 (Immigration Clinic) 的成员。Gindin先生是纽约州律师协会和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活跃会员,并通过移民平等代表LGBTQ庇护中心的申请人。

媒体报道 | 卡尔顿·菲尔德将律师事务所搬迁至迈阿密中心

作者:Brian Bandell——南佛罗里达商业期刊资深记者

卡尔顿·菲尔德,南佛罗里达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将把他们的迈阿密总部搬迁到迈阿密中心2号(一栋办公楼,是Brightline客运铁路项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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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律师事务所签署了一份5万平方英尺的租约,租约位于西北第一大街700号,计划于2020年初搬入。它将从迈阿密塔搬离。大约150名律师将在新的大楼工作,该大楼已于2018年竣工。

这个租约使得迈阿密2号的租赁率达到了86%。布兰卡商业房地产公司(Blanca Commercial Real Estate)的Tere Blanca、Danet Linares和Andres del Corral促成了这笔交易。卡尔顿·菲尔德的代表是JLL的Matthew Goodman、Matthew Cheezem和Jeff Gor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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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顿·菲尔德的新空间将使我们的客户服务方法现代化,”卡尔顿·菲尔德迈阿密办事处共同管理股东Steven J.Brodie说。“新办公室将成为与客户和同事面对面接触的重点区域。前瞻性的设计重新诠释了我们的工作方式。它符合我们公司的合作文化和我们提供创新客户服务的承诺。”

卡尔顿·菲尔德在《商业日报》2018年最大律师事务所榜单上排名第7,拥有114名南佛罗里达律师。

迈阿密卡尔顿·菲尔德的另一位共同管理股东Amy E.Furness表示,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Brightline车站将是一笔巨大的资产,它将为其律师和员工提供新的通勤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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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ghtline,即将更名为Virgin Trains USA,可运送乘客往返迈阿密、劳德代尔堡和西棕榈滩。对奥兰多和坦帕的扩建也在计划中。

Blanca说:“企业高管知道,人力资本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位于交通的关键位置,在充满活力的城市环境中,人力资本与丰富多样的便利设施相连,包括各种各样的餐饮和住宅选择,对他们吸引和留住顶尖人才有很大帮助。”

2018财年第四季度EB-5审批数据出炉,新的I-526预计处理时间不到一年!

美国移民局最新公布了2018财年第四季度(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I-526和I-829申请与审批数据,一起来看一下!

I-526审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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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829审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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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IPO处理的I-526数量是收到的两倍多。按照这个速度,截至2018年底,待处理的I-526的全部积压申请将在2019年进行裁决,新的I-526预计处理时间不到一年。

不过I-829面临着持续较长的处理时间,因为与积压的案件相比,判决数量太少。如果IPO在一年内只能处理3000个I-829,就需要2-3年时间才能完成截至2018年10月的7660个I-829待处理的积压工作。希望在2019年I-829的处理速度会显著提高。

在2018财年第四季度,IPO的总产出与第三季度大致相同,只是增加了一些I-829处理量,而减少了一些I-526处理量。同时,第四季度IPO收到的表格数量相对较少。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I-526有一个小的激增,但与前几年的激增完全无法比。

IPO近几年收到的EB-5申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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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近几年处理的EB-5申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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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I-526的审理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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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I-829的审理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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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移民超市,系编辑整理自USCIS、Suzanne Lazicki的博客。

2019年2月底EB-5审案进度,I-526前进17天

美国移民局时常更新EB-5的“预计审案时间”。下面来看一下2019年2月底(更新至2月28日)的进度情况。I-526、I-829和I-924皆有前进:

 I-526

预计的审案时间为20.5~27个月,案件查询日期为2016年12月25日

2019.2.28 I-526

上个月(1月)底的进度是2016年12月8日,本月前进17天。

 I-829

预计的审案时间为28~36个月,案件查询日期为2016年3月19日

2019.2.28 I-829

上个月(1月)底的进度是2016年3月6日,本月前进13天。

 I-924

预计的审案时间为18.5~24个月,案件查询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

2019.2.28 I-924

上个月(1月)底的进度是2017年2月8日2017年3月13日,本月前进3天。

注:上述表中的Estimated time range(审理所需的预计时间范围)是从收到递交的日期开始,移民局办公室处理案子所需的时间。移民局一般按照收件的顺序来审理案件,并定期更新案件查询日期。这个时间范围,是移民局根据已完成案例的历史数据数据来计算的处理时间。移民局并不能预测当前递件的审批时间。

如果申请人的审案时间已经超出了移民局公布的审案时间跨度范围,即优先日早于审案进度表上的案件查询日期,那么申请人就可以在https://egov.uscis.gov/e-Request/Intro.do在线提交询问申请,或致电移民局1-800-375-5283询问。如果再过60天,还未得到移民局答复,可以找移民局监察办公室查询:https://www.dhs.gov/case-assistance。

Canam在迪拜EB-5移民博览会上公布其EB-5项目再投资策略

JW Marriott Marquis Hotel Dubai

CanAm美加企业(简称“CanAm”)很高兴地宣布,其证券交易经纪商 CanAm Investor Services的首席执行官Jeff Decicco与行业领先的移民专家在2019年迪拜EB-5和 Uglobal移民博览会上,一起讨论了EB-5移民投资者计划的再投资需求。

在讨论过程中,Decicco先生概述了按照美国移民局书面和公开声明中的政策框架大纲,以及CanAm以投资者为中心的再投资策略。

Decicco先生提到:“与过去30多年来CanAm的经营理念相一致,我们对再投资的态度非常谨慎——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在投资符合法案和美国移民局的政策要求下,为我们的投资者提供尽可能最低风险的重新再投资计划。”

fund safe

如美国移民局政策所述,投资者必须在其“维持期”(即投资者有条件居留的2年期内)保持其EB-5投资。对于受到排期影响或在获得有条件居留权时受其它延误影响的投资者,在贷款返还时,美国移民局要求他们在“商业上合理时间”内,以符合新商业企业持续经营的方式,进一步将其资本重新部署到一些风险投资中。在EB-5行业内,对于什么类型的投资有必要重新部署,特别是对于那些希望在完成2年有条件居留后能够灵活地返还资本的投资者来说,存在着重大的争议。

重要的是,美国移民局不要求再投资涉及与投资者在I-526申请中预期的原始创造就业企业相同程度的风险,才被认为是在维持期内具备了充分的“风险”。因此,CanAm的目标是将资金再投资到美国移民务局政策下提供的最安全的替代方案中。CanAm的理由是,如果最初的EB-5项目投资已经创造了I-829申请所需的所有工作岗位,那么任何再投资的目标都应是在资本返还给投资者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保全资本。

CanAm一直在评估几个符合美国移民局要求的再投资渠道和再投资可行性方案,其中包括新发行的市政债券,CanAm认为这些方案会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资本,并且具有足够的流动性,能够在投资者的维持期限届满后持续返还给CanAm的投资者。

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本文内容,请注明出处。

【项目进展】佛州高铁项目营运顺利 附: 各站最新照片

佛州高铁项目,自2018年1月13日起在西棕榈滩和劳德代尔堡之间提供全年不间断的客运服务;自同年5月19日增加了到迈阿密中心的客运服务。预计周载客量将于下月达到100万人次,年载客量的目标为300万人次。未来计划将客运服务延伸至奥兰多。

2018年底,佛州高铁宣布与维珍航空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将于2019年初重新命名为Virgin Trains USA。该品牌预计将对未来的乘客量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佛州高铁项目估计创造了8,020个EB-5合格的就业机会,超过了该项目所有700名投资者创造就业的要求。约89%的项目投资人已获得美国移民局的I-526批准。

以下为西棕榈滩、劳德代尔堡和迈阿密中心站的最新照片:

▼劳德代尔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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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F-Fort Lauderdale Station 04

▼西棕榈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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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F-West Palm Beach Station 03

▼迈阿密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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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迈阿密中心站盛大开业庆典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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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持续为您追踪项目进展,若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洽询:

IR@canamenterprises.com

【项目进展】魏勒比广场壹号项目正在积极进展中

CanAm的合伙事业贷款用于建设位于纽约布鲁克林市中心的一座甲级写字楼,命名为魏勒比广场壹号。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有34层楼、约438,200平方英尺的办公租赁空间,以及两层楼、约21,800平方英尺的零售空间。

项目正在积极进展中,到目前为止:

• 地窖板和底层楼板已完成,上层建筑结构的混凝土替换正在继续建造垂直支撑柱并形成第四层的楼板。

• Con Edison电力公司保险管理室已经完工并经过检查。

• 塔式起重机预计已在1月底全面投入使用。

• 机械和电力设备将沿着上层建筑继续推进。

• 目前从2层到9层,已获两个主要租户——纽约市学校建筑管理局(SCA)和FX Collaborative建筑公司承租。开发商正在与第三个租户进行深入商讨,租赁10至13楼层,这将使该建筑物租赁率大约达到45%。

• 迄今为止,魏勒比广场壹号项目估计已创造大约886个合格的就业机会。

• 超过78%的项目投资人已获得美国移民局的I-526批核。

以下为项目进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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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领馆重要通知:携带未成年赴美,或离境美国备好这张纸

眼看身边许多华人朋友归国过年,在此,据中国驻纽约总领馆报道,以下为携儿童入境美国的相关注意事项:

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网站说明,无父母陪同的未成年人出入美国国境须持有授权书: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出入美国国境时,应有父母双亲陪伴,如只有父母一方陪伴,则需持另一方的书面授权书。

如与祖父母、叔叔、姑姑、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朋友一起旅行或参团旅行时,需持父母双亲的书面授权书。

travel to US

很多亚裔华人家庭,借此机会带孩子回到中国探亲访友或委托亲戚或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带着孩子回国,事实并非这么简单。

特别是孩子还是未成年的情况下,委托非直系亲属或是仅父母一方携未成年孩子出入境需要特别注意

曾有媒体报道,一对中国老人携孙儿入境美国时,因未携带孩子父母出具的授权书,被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官员盘查达一个多小时才准许入境,带来很多麻烦。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强烈建议,除非该儿童是双亲陪同,否则该陪同的成年人需要有其父母的委托书,或只由父母亲一方陪伴的需持有另一方的书面授权。

并且不论是祖父母,叔叔或阿姨,姐妹或兄弟一起旅行的儿童 ,以及朋友或参与团体出入境,需要直系父母双方签署的委托书或声明书,或是“家长同意书”。

网上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但提示需要包括以下内容:人物、时间、地点、缺席父母的联系信息等。同时官方表示,将内容公证不是必需的,但强烈推荐, 同时建议用英文写这封信

travel to US 02

据悉,美国海关不一定会检查这份文件,但如果提出检查要求,而随行人没有相应文件,可能会被拘留,直到海关通过充分调查评估,认为随行人可以和未成年人一起旅行。

随行人如不能出示经公证的旅行同意书以及出生证明,可能会被拒绝入境。很简单,打印出来,填写一下就好,并不需要公证。

虽然官方称不是必须的,但是建议还是来正规机构办理心里比较踏实,一份公证仅需15元,而且立等可取,需要提供父母的有效证件即可办理

同时工作人员还表示,“一纸证明”也并非保险,最好还是带上孩子的出生证明。

如果孩子是在中国出生的,则可以携带中国出生证在服务社里办理一个中英文的公证书,在旅行或出入境的时候备用,达到“双保险”。

哪些情况入境美国需要授权书或者授权公证书?

1.年龄未满18周岁,从美国出入境时应该由父母双亲(请注意是双亲)陪伴,如果单亲陪伴请出示另一方的书面授权书。

2.如果未成年人无父母双亲陪伴下,跟其他亲属或者非法定监护人一起旅行时,必须提供父母双方的授权书。

3.单亲家庭,或者父母亲一方已故的,需要的证明文件为:出生证明,法庭判决书或者死亡证明等相关事实证明。

4.美国领馆没有对授权书强制公证的要求,仅为建议,如果入境的目的清晰并能清楚表达给移民官,可以不需要公证,对于复杂个案建议先进行公证以免入境时解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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